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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时报数字报 - 南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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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郁水物华

签了放弃加班费协议还能要加班费吗?

2023年04月25日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万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部门说法

    南海区总工会提醒,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后,还能否主张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

    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相关链接

    4月29日至4月30日,南海区总工会、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司法局联合举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高质量发展新南海”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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