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打闹受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南海普法
甲与乙是高中同班同学。某日课间休息,两人在教室内嬉笑打闹,乙趁甲不注意用圆珠笔在其脸上画画,不料用笔尖戳到了甲的眼睛。老师发现后立即将甲送到医院。经诊断,甲的眼角膜受到损伤,住院治疗花费了近1万元医药费。对此甲的家长提出,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是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受伤是他主动与乙追逐打闹导致,属于学生间偶然发生事件,学校方无法立刻预见这一情况的发生,难以及时对二人的行为进行制止,因此这并非学校方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所致。老师得知事故发生后,立即将甲送到医院,说明校方亦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甲、乙二人已上高中,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他们知晓在教室肆意打闹造成的后果,还进行玩闹,这说明他们二人均有过错。甲受伤后的医疗费应由甲、乙双方的家长协商解决,学校方在案件中没有过错,不需承担对甲的民事赔偿责任。
文/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