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公司股东资格子女无法继承股权


南海普法
A是甲公司占股96%的股东,与B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内育有四名子女。B去世后,其子女以甲公司48%的股权为B的遗产为由,将A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该48%的股权按照法定继承比例进行分割,并变更登记为股东。
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凤琴提醒,本案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变更、遗产继承等一系列法律关系。被继承人B不是甲公司股东,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更不是公司的隐名股东。若B想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式获得甲公司股权,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且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部分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也不愿意购买该转让的股权,B才可能取得公司股权。
B的子女对争议股权所享有的权利来源于对B的法定继承权,其权利不应超出B所应享有的权利范围。A不同意子女成为甲公司股东,且愿意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因此子女们仅能获得争议股权作审计评估之后的相应价款补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几名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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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