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篇——
债权文书做公证合法权益受保障
南海公证处
南海普法法
■案例简介
两年前,钱先生借了一笔钱给别人,约定两年后归还,双方对借贷合同以及债务人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办理了公证。
两年后,借款人赖账不还,钱先生未能如期收回借款。经多次追讨无果后,钱先生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有关材料提交到某公证处。某公证处依照双方当事人当初所约定的方式,对未履行债务的情况进行核实。债务人对强制执行没有提出异议,于是某公证处向钱先生出具了执行证书,由钱先生凭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部门说法
南海公证处提醒,《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钱先生凭着两年前经过公证且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及有关材料,不用打官司便可申请强制执行,为他省去了再走诉讼程序的麻烦。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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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