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篇——
土地证用途与规划不符土块须办理变更用途手续
南海普法
南海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拟对一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获得南海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地块规划条件后,该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将该地块出租给李先生进行开发建设。
近十年后,李先生得知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为商服用地,便计划对地块进行改造,于是向规划部门申请重新出具地块规划条件。但规划部门出具退件的审查意见,理由是地块暂不具备出具规划条件的要求。
根据现行规划要求,申请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商服用地,其土地证证载用途(工业用地)与现行规划不符,土地用途与法定控规不符的,不得实施建设。李先生如需按规划要求进行改造地块,须先完善变更土地用途相关手续。
由于该集体土地已以租赁方式入市,且原批出规划条件已纳入市文件,依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已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拟改变用途的(变更纳入入市文件的规划条件中容积率等强度指标的参照执行),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后制定方案(包括收回方案或不收回方案),并须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变更内容、处理方案等进行表决。若需收回重新入市的,应在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新的规划条件;若不收回,由双方共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新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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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