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篇——
统计资料不实 依法行政处罚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某地统计部门对一家公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发现其统计人员随意报送统计数据,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上报数1980千元,核实数为56815千元,相差54835千元,差错率为96.5%;应付职工薪酬上报数0千元,核实数为1675千元,相差1675千元,差错率为100%,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统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罚款,同时该企业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予以公示,纳入部门联合惩戒。
部门说法: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企业随意报送统计数据,违反了统计法的规定,必然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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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