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篇——
食品不合格依法受处罚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
◎案情回顾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公司2019年3月生产的某批次保健食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的保健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食药监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被禁止生产经营的。本案中,该公司的保健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并处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该公司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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