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篇——
夫妻离婚子女不满两周岁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案例简介:
女子王某因与丈夫孙某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未满两岁的女儿由母亲王某抚养。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私下将女儿强行抱走。
部门说法:
根据此前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第1084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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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