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篇——
购买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属违法行为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黄某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购买了100只疑似鸟类无毛死体,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移送至自然资源局。经鉴定确定均为鸟纲雀形目物种,根据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名录)规定,查获物种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黄某承认其购买的上述雀形目物种死体没有相关合法来源证明。因此,黄某上述行为属于非法购买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部门说法
黄某非法购买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售、购买、利用、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黄某非法购买的小鹀、灰头鹀、燕雀等雀形目物种死体共100只。
2、对黄某非法购买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按本案涉及的野生动物总价值的2.1倍进行处罚,合计63000元。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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