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篇——
迟报统计资料企业吃到罚单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2020年,某地一企业先后两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统计部门查证后,依法先后两次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部门说法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报送统计资料,只要超过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报送统计资料,无论是否补报,均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经询问发现,第一次迟报是因为该单位统计人员忘记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导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报表。该单位在第一次迟报后,单位人员有调整,由于新老统计人员工作交接不清楚,新统计人员忘记报表上报时间,导致了第二次迟报。最终,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罚款,亦认识到迟报统计资料的严重性,并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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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