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篇——
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付抚养费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于2012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李。双方共同生活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于2018年2月1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女儿小李由母亲孙某抚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同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
自2019年3月起李某无故不支付抚养费。孙某多次追索未果,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区法院接收案件材料后,经初步审查,认为案件事实相对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具有调解的可能性,于是委托区诉前和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了解该案相关信息后,致电李某。李某认为前段时间经济社卖地分红的几十万分红款足够孙某应付平常的生活、孩子的教育,不缺每个月800元的抚养费。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李某所说的原因得不到支持,经过判决,最终可能也要支付这笔抚养费。
■相关链接
11月6日-11月7日,南海区司法局、南海区普法办联合举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