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篇——
档案形成满25年应向社会开放


南海普法
部门说法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做好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档案法实施30多年来,对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档案法修订势在必行。
本次《档案法》的修订,主要有以下亮点:
1.档案形成满25年应向社会开放
(1)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2)规定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3)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2.鼓励传统档案载体数字化
(1)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2)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3)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等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4)规定机关等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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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