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篇——
职业病危害作业最高罚二十万元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2013年5月,南海区某工厂3名工人对化学工艺池进行清洗作业时突然昏迷,随后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有关部门接报后,迅速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经过现场勘查、检测采样发现,该厂化学工艺池用于提炼电镀泥中的金属成分,生产过程中需要往池中添加稀硫酸。空气采样检测结果为硫化氢浓度超标,工人作业方式为手动清洗。
结合工人临床表现,调查组认定该事件是一起未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而引起的硫化氢急性中毒事件。有关部门责令企业积极救治工人,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部门说法:本案中,企业虽为工人配备有个人防护用品,但棉纱口罩并无防毒作用,企业应为工人配备防毒面罩。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相关链接:4月24日至29日,南海区卫生健康局、南海区普法办联合举办“《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健康南海”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