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安全生产协议物业所有人被罚

珠江时报讯(记者/沈芝强通讯员关志荣)日前,九江一物业所有人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行政处罚。当日,镇安监局执法人员来到沙咀工业园厂房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发现工业园园南二路3号厂房场所的物业所有人黄某没有与承租单位(承租个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只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且合同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统一管理安全要求。
黄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