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案例 1
公民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案情回顾
被告人周某伙同程某以被害人郝某某偷东西为由,强行闯入被害人郝某某的租住处,对其住处进行搜查。随后,程某对被害人郝某某进行搜身,从郝某某的身上搜查一部手机,并质问郝某某该手机是否系其盗窃所得。郝某某予以否认,程某以自己的手机损坏为由将郝某某手机拿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部门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程某无权对他人进行搜查。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只能报警或扭送公安机关处理,而无权行使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权力。
案例 2
宪法保护公民通讯自由
案情回顾
石某和路某原系某物业公司的女工,已近退休之年的她们,因收入较低,竟动起了大楼居民信件和其他印刷品邮件的歪脑筋。半年时间,两人利用平日分发所在楼宇居民信件等的工作便利,将邮递员交付她们分发装箱的大量居民信件和其他印刷品邮件私自截留、隐匿于其工作间,并以每公斤0.15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站。同年10月,苦于久久收不到邮件的大楼居民终于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石、路两人的工作间内,还起获了600余件被截留但尚未拆封的居民信件。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石某、路某拘役3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部门说法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中,石某和路某为了获利,竟截留和变卖居民的信件,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违反了宪法并触犯了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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