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篇——
夫妻感情不和闹离婚“和事佬”调解促和好
南海普法
陈某(男)与孙某(女)婚后育有二孩,原本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随着两人共同经营的公司负债累累,双方经常因经济问题和生活习惯吵架。孙某无奈之下提出离婚,但陈某不接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孙某便到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委托南海区诉前和解中心西樵工作室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经沟通了解到,陈某和孙某除了经济问题上产生矛盾,更因陈某认为,常年与孙某母亲一起生活,其生活习惯影响夫妻生活和孩子的行为习惯,双方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
找到核心问题,调解员本着“劝和不劝分”的原则,以孩子的成长作为突破口,解开陈某与孙某的心结,让陈某明白,由于他忙于经营公司,家里的事务、孩子的教育全由孙某承担,孙某让其母亲同住一方面是为了尽到赡养义务,另一方面是帮其分担家务活。调解员再从家庭责任出发,让陈某与孙某明白婚姻间需要经营需要彼此理解包容,互相分担。
最终,调解员当了一个月的“和事佬”后,陈某与孙某都反思了自身的错误,愿意作出改变,孙某撤销了离婚诉讼,双方和好如初。不久后,南海区诉前和解中心西樵工作室的这名调解员收到陈某表达谢意的锦旗。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