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篇——
提供旅游服务应有营业执照

南海普法
日前,南海区文广旅体局等多部门对地铁站出口处一辆中巴车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车有乘客十余名,跟车负责人潘某表示,车辆准备到广州从化开展旅游活动,但未能出示《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也未能提供旅游服务合同。有乘客反映是通过某俱乐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旅游活动页面报名参加此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部门提醒:出行务必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对于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组织的旅游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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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