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人才认定申报要求有调整、租房提取公积金有新规定、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7月1日起,一批新政正式实施,涉及人才申报、户口管理、税务管理、车辆管理等众多领域,快来看看哪些新政将给你的生活带来影响。
南海区人才认定申报要求有调整停止接受柔性引进人才认定申报
从7月1日零时起,南海区人才认定申报对象调整为在南海区全职或视同全职工作(创业)的人才,停止接受柔性引进人才认定申报。
具体要求是怎样的?
全职工作(创业)的一至四类人才
1与南海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南海区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长,所占股权超过10%,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在南海区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保险),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且南海区为唯一缴纳地。
视同全职工作(创业)的一至四类人才
1境内财政全额拨款高校院所在编人员离岗到南海区工作或创业
●经原工作单位同意,不改变其人事关系,与南海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用工服务合同(协议);或在南海区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长,所占股权超过10%。
●在南海区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且南海区税务征收机构是除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税务征收机构以外的唯一征收部门。
2其他创业人员在南海区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长,所占股权超过10%,在南海区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且除南海区以外,在其他地方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均属于零申报。
全职工作(创业)的五至七类人才
1与南海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南海区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长,所占股权超过10%,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在职人员要求在南海区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保险);退休返聘人员要求在南海区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入库数据不为零且南海区税务征收机构是唯一征收部门。
佛山全面推行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
日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全面推行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的通告》,明确自7月1日起,佛山市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将实施全面网上申报。
大厅业务窗口不再受理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持非居民身份证的职工除外),符合申报条件的佛山职工,登录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无须提供任何资料,按照指引申报即可。
《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实施
日前,佛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填补佛山集体户口服务管理的政策空白。《规定》于7月1日起实施。
其中,针对本市户籍居民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户口无处迁移,或者非本市户籍居民符合“积分入户”、“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等准入政策但无处落户的难题,《规定》通过发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兜底作用,有效畅通落户渠道,解决上述难题。
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机动车将实行“一车一票”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全国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通知》提出,要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其余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条件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等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
《通知》提出,要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刘浩华来源/南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