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致一方死亡 责任如何划分?
南海普法
吴小姐与同村村民产生了矛盾。不久后,她与母亲陈女士回村打扫住宅时,再次与十多名村民发生口角,期间,有部分村民围观。陈女士因情绪激动,诱发急性心脏骤停,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陈女士的亲属要求在场的村民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广东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展峰提醒,这是一宗村民邻里矛盾引发双方争吵,导致其中一方死亡的侵权案件。多人侵权案件中的责任认定与划分,需要综合结合加害行为、过错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判定。
彭展峰表示,众所周知,单纯的吵架并不会绝对导致他人死亡。本案中,因争吵导致陈女士情绪激动造成死亡超出了一般预见。经法医鉴定,陈女士自身患有左侧结节性甲状腺肿及低钾血症,情绪激动诱发急性心脏骤停造成死亡,与她自身疾病、双方争吵等均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发生争吵不能单独归责于某一方,仅围观未参与争吵的村民亦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参与争吵的十多名村民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未参与争吵的村民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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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