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山查处多宗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案件
违规储存危化品最高罚款 10万元
珠江时报讯(见习记者/李福云通讯员/胡艳贞)近期,狮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及早部署落实预防措施,专门抽调执法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防汛专项检查及工贸企业违规储存危化品“打非治违”行动,发现问题依法予以高额高限处罚。
3月至4月,执法人员对某熔铸有限公司、某仓库、某工业气体经营部、某五金工艺加工厂等厂企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嫌存在违规、超量存放高纯氩、溶解乙炔、工业氟硅酸钠、工业硝酸钠等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部门说法
上述某熔铸有限公司、某仓库、某五金工艺加工厂等厂企,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安监部门拟对上述企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而某工业气体经营部,则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的规定,安监部门拟对该经营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