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篇——
隐瞒事实规避政策购房交易不予认可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市民文某到南海区大沥镇某楼盘看房,看中了某单元,当天便向该楼盘的房地开发企业缴纳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次日,文某发现自己无佛山市购房资格,贷款也超出本人偿还能力,便告知该楼盘销售代表,不再买房并要求退回定金。销售代表告诉文某找公司代买佛山市社保一年后,能获得购房资格,贷款问题可以通过虚增银行流水解决,并告知他7天内须交齐购房首付款,否则不退还定金。为了保住定金,文某最终还是签署了商品房认购书。
■部门说法
南海区住建水利局提醒,如实提供购房资格证明材料是购房人的义务。购买限购区域内的商品住宅,购房人需满足相关文件规定的购房条件,若隐瞒真实情况、故意串通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其交易行为不予认可,由此产生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应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上述案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悉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继续进行交易,是不诚信行为。住建水利部门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作诚信扣分处理。购房人应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进行购房,有关购房资金问题由购房人自行处理。退款纠纷是因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引起的,属于民事法律纠纷。相关部门会为当事人搭建调解平台,如协商不成的,应尽快通过司法诉讼(仲裁)途径解决。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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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