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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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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你读懂了吗?(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我国宪法又一次得到重大完善,为奋进新时代奠定了总章程,得到全国人民高度关注和热烈拥护。宪法修改回应了哪些重大问题,体现了哪些民心期盼,为奋进新时代提供了怎样的顶层制度设计?笔者特此整理了宪法修改备受瞩目的一系列重点内容。

    ——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巍认为,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是保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更符合全党、全民、全军的共同意志和共同要求。

    ——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此次修宪,对我国现行

    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还对宪法第一章“总纲”、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相应条款作出了修改。修改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说,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目标就是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设立监察委员会涉及国家机构职权的重大调整和完善,所以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在宪法中作出规定。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为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除了上述改动之外,此次宪法修正案还有多处重要改动,包括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等。

    整理/何万里 通讯员 陈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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