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社区服刑≠完全自由不受监管 ●案例 2017年10月31日,社区服刑人员郑某因到北京旅游被南海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0天。 原来,郑某在入矫后不久,以父亲病重住院为由,希望请假回安徽老家探望父亲。在未获批准请假的情况下,郑某当天就离开佛山。更恶劣的是,郑某并没有第一时间回去安徽,而是到了北京游玩。 狮山司法所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发现该情况后,勒令郑某立即返回狮山并把相关情况反映到南海区司法局。郑某在司法机关的劝说及强大的政策法规压力下,在离开佛山5天后回到狮山。根据管理规定,南海区司法局联同南海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郑某进行治安拘留。 ●解读 众所周知,一经法院定罪,罪犯就需要在监狱内服刑。然而,还有一种在监狱外服刑的方式,那就是在社区“服刑”。其实,这种刑罚执法方式叫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管理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适用范围包括:缓刑、假释、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较为常见的社区服刑人员是被判处缓刑。案例中郑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适用社区矫正,是社区服刑人员。 总的来说,社区矫正虽比监狱服刑自由,但也有严格法律规定。接受社区矫正,主要有四个流程。 一、调查 首先是入矫前的调查。一般来说,被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罚的,由罪犯的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但罪犯向法院提出要求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并提交了证明材料,法院将视情况将刑罚执行文书函交给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刑罚执行文书后将核查该罪犯居住地的真实情况,而乡镇司法所则承担一线调查的工作,实地调查该罪犯的居住地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调查时,根据罪犯在居住地所属社区的日常表现、在单位的工作情况、周围群众对罪犯在社区服刑的评价综合评估,提出是否接受该罪犯在社区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意见。 二、入矫 罪犯通过调查后确定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将开始对他进行监管,他在居住地的社区服刑就此开始,他也正式成为了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在办理入矫手续后,司法行政机关将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检察官、警官、治保主任、社区民警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入矫宣告。同时,上述人员将组成监管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和监管。 监管小组还邀请司法社工、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志愿者等人员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和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要求佩戴电子监控手环,司法所将利用电子监控设备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24小时监管。 三、监管 在完成入矫手续后,社区服刑人员要根据管理要求向司法所电话报到、当面报到和进行社区服务。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规定将依法受到惩罚。 四、解矫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完毕,将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根据管理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管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按时报到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努力改造,有悔罪觉悟,能认真做好社区服务,没有与社会上不良人员接触,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矫正期满后,将回归社会。 ●律师说法 从本案来看,虽然社区矫正适用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以及罪行较轻的罪犯,监管措施和力度也远逊于监禁刑罚措施,但不等于在社区服刑就完全自由不受监管。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能够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是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在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一致体现。撰文/何万里 通讯员 陈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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