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陈小明在B公司从事市场拓展工作。B公司派陈小明到省外某市推介产品,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完成工作后,陈小明回到公司,与公司因差旅费报账情况发生争议。陈小明认为,在外派期间,自己加班加点,连“五一”也没有休息,公司应该支付出差期间的加班费。但公司认为,陈小明的工作职责就是市场拓展,公司并没有要求陈小明加班工作,对于陈小明自行加班的时间,公司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且陈小明出差已按照公司差旅管理办法报销了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再要求加班费于法无据。那么,出差期间加班是否算加班?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呢? 部门说法: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工会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本案中,陈小明提供了工作记录和与公司往来的邮件记录、电话记录,上述材料证明了陈小明在外派期间存在加班现象。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最终公司向陈小明支付了“五一”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并给予了陈小明3天补休假。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出差报销是对出差人员出差误餐、通讯以及其他公务的补助,不能替代或者等同于加班费。 ■法苑 劳动者双休日出差能否算加班? 2013年8月起,徐某一直在一家电子公司负责售后服务。公司产品销售到哪里,徐某所在部门的售后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到外地出差,对徐某是家常便饭。2015年7月,徐某在报销出差费用时,猛然想起,自己常年在外地奔波,双休日经常在外地出差,公司不仅没有支付过加班费,也没有安排过一天的补休。徐某遂去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询问。公司的解释是,双休日出差,不算加班,即使算加班,出差时每天也有80元津贴,津贴里就包括了加班费。对于公司的解释,徐某很不满意,于是找到市总工会咨询求援。市总指出,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并提供了本职劳动,应算加班。出差补助不能取代加班工资。 ■法律贴士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该双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占用双休日的,也应计入加班时间。 信息推送: 5月4日至5月20日,逢周五到周日,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南海区总工会将联合举办“共建共治共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主题学法大赛,参与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手机话费和华为手机。详情请关注“南海普法”、“就业南海”、“南海职工家”和“南海社保”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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