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离婚案中,冲突焦点往往是财产分割,而房产部分更是重中之重。一般人认为,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后应两人各分一半,但在下面这个案例中,夫妻一起买的房,法院最后却判给了妻子,这是怎么回事? ●一审要求获得房屋未获支持 1993年,吴女士与姚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并于1997年7月生育两名双胞胎儿子。2000年,姚先生分配到一职工房,其后夫妻二人出资购买该房屋,一家人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 2007年,姚先生开始离家外住,自此极少与家人见面、联系。2016年,吴女士到法院起诉姚先生,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住房一套、小车两台,吴女士表示:“我要求离婚是因为这么多年他都没有 理过我们,我认为他多年来没有照顾儿子,现在这个房子应该归我和儿子们全部所有。” 庭审中,吴女士的儿子及邻居出庭作证,两儿子均证明父亲姚先生自2007年离家后,多年来都没有回家共同生活,期间只见过父亲几次,父亲偶尔会给两三百元。邻居也出庭作证,证明这么多年来未见姚先生回家与吴女士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吴女士及证人的陈述,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多年来未共同生活,感情已经破裂,故准予双方离婚,然而吴女士以姚先生多年来不照顾家庭为由主张取得房屋的全部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该房屋由双方各占一半。吴女士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二审改判房屋归女方所有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女方权益和照顾子女,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进行处理。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居住生活状况、姚先生对家庭照顾较少而吴女士承担了主要的照顾家庭和抚养子女义务的事实,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等具体情况,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吴女士提出的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该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判归吴女士所有,两辆汽车判归姚先生所有。 ●法官说法 本案的处理重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查明的事实,姚先生长期离家在外,没有履行对配偶和家庭应尽的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按照一审的处理,仅仅是把房屋的产权予以分割(车辆的情况二审才查明),则对吴女士来说实际上房屋并未有任何处理,和此前的状态仅仅是从双方共有变为按份共有的状态,不能够切实地保障吴女士的权益。 在此情形下,合议庭认为应当把握方便生产生活、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财产分割大原则,灵活处理,避免当事人拿到的判决没有实际意义。 整理/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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