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最近有新的村干部当选,村长(经济社社长)认为村里面的集体土地是集体所有,是村民说了算,只要村民表决同意了就合法有效。这种观点对吗? ■部门说法 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村集体的土地农用地只能农用,建设用地的只能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村干部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对本村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协助或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违法建设的拆除及土地复耕复绿工作,协助执行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如果违反土地管理法使用土地,即使是村民集体表决同意,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特别是社长作为经济社的法定负责人,将会代表本经济社承担锒铛入狱的后果。从2009年至今,因为土地违法案件导致村干部被判刑的共有8宗,8名村干部因此入了监狱。请广大村干部积极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理的管理本村集体土地。 法苑 村委会发包村小组土地经村民会议决定也无效 村民提问 我们村民小组有一块面积超过100亩、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的土地。一个月前,一名外地客户想利用该地进行养殖,遭到村民小组绝大多数人的反对后,遂通过村民委员会企图达到目的。村民委员会以村民小组系其下属、村民小组的土地也就是村民委员会的土地为由,召开了村民会议,参加会议人数达到在家居住村民的三分之二,结果以几乎一边倒的票决结果,同意将上述土地发包给外地客户,且村民委员会很快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地客户签订了为期10年的承包经营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 部门回答 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首先,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不等于属于村民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也指出:“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即村民小组作为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对特定土地依法独立享有所有权。 其次,村民委员会无权通过村民会议来处分村民小组的土地。一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在土地已经确定为村民小组所有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自然没有相应权利。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即哪怕村民委员会直接召开村民会议对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进行过表决,甚至参加会议人数达到在家居住村民的三分之二,以几乎一边倒的票决结果同意发包,但由于组织者和参加者均超出了权利主体范围,剥夺了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以及村民小组作为独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能力,故同样当属无效。 信息推送 9月8日—30日,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国土局将联合举办“依法用地,促进土地与生态文明建设”主题学法大赛,参与答题既有机会赢取微信红包、百元购书卡,更有机会赢取华为P10手机,详情请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学法活动大奖由丽雅苑房地产公司特约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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