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同意使用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定为无偿使用? 鲁某是某校表演系学生,一日与朋友相约去影楼拍艺术照。由于鲁某身材、气质、形象都很好,拍出来的照片效果非常好,影楼老板范某问鲁某可否将照片放大展示在影楼的橱窗内,鲁某为了达到宣传自己的目的便同意了,但未作进一步的协商。半月后,鲁某经过影楼时发现自己的几张照片被悬挂在橱窗内,便找到范某,要其支付报酬。范某称当时经过鲁某的同意,因此不需付费。范某可以无偿使用鲁某的照片吗?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鲁某依法享有使用自己照片的权利,同时也有权同意影楼使用其照片,但不能认为同意其使用就意味着无偿使用。根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范某不能推定鲁某同意其使用照片是无偿使用。当影楼要使用鲁某的照片时,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否则有失公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法苑 护士漂亮如天使 医院擅用员工相片做广告被告上法庭 南京一家民营医院未经许可,将该医院一位漂亮女护士的肖像照片刊登在医院的商业广告中。事后,这位女护士多次找医院交涉,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关系闹僵后女护士无奈辞职。近日,这名女护士将医院告上南京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医院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昨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刊登广告的3家媒体上发表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 现年24岁的筱娟原是被告医院的一名护士,筱娟长相清纯漂亮,穿上一身护士装,简直就是一个完美的白衣天使的形象。筱娟在诉状中称,医院当时以橱窗宣传为由,为她拍摄了穿着护士服的工作照。去年9月,她突然发现医院未经自己同意,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了她的肖像,刊登在媒体上。事后,她多次与医院交涉,但未能讨到说法,关系闹僵后被迫辞职。她认为被告未经同意,在商业广告上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医院使用原告的肖像做广告是经过原告同意的,并已达成无偿使用协议,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成立,案件的焦点在于被告医院使用原告的肖像是否经过原告同意。被告医院的两名证人证实,当时医院的一名护士长口头征得原告及另一名该院女士的同意,代表医院护理部为医院宣传材料拍摄工作照片,之后医院出资为包括原告在内的两名女护士拍摄了身着工作服的照片。证人未能证明被告经过原告同意在广告中使用原告的肖像照片。故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广告中使用原告肖像。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及《广告法》相关条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根据本案案情及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原告同意被告在广告中使用原告肖像,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点评 如今的商家、厂家也好,医院也罢,都喜欢找美女做广告,以期达到自身的目的。找明星大腕做广告是要出大价钱的,这不自己内部就有漂亮的女孩,找她们做既听话也好免除费用,实在是太妙了。然而在当今法治社会里,事情也不是那么简单,不依法办事别人就会不买你的账,筱娟就是一个典型,丢掉工作也要依法维权,在公堂上也毫不妥协。由此看来,无论什么单位做广告,也无论是使用什么人的肖像,都得多一点法律意识,想不花钱就为之所取的还是要慎之又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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