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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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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哪些家属可获赔偿?

    当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时,有责任的一方需依法向死者的家属支付赔偿金,但又有多少人知道,哪些家属有权得到赔偿?赔偿金额又是根据什么标准制定的呢?看完下面这个案例你就明白了。

    ■案例回放

    樊某峰驾驶中型厢式货车沿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兴业路从佛山一环方向往S263方向行驶,行驶至狮山镇兴业路与骏业路十字路口掉头过程中,碰撞受害人覃某兰,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据查,中型厢式货车注册登记人及实际支配人为佛山某运输队,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

    在善后处理期间,受害人家属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结论异议不大,但对赔偿数额尤其是受害人配偶的生活费要求较高,未能与对方达成一致,双方诉诸法院。法庭上,双方围绕多个焦点进行辩论,运输队及保险公司一方认为,死者为农村户口,因此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支付,且又指出死者配偶未到退休年龄,不属于被抚养人,因此不应向其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对此,代表死者家属一方的法援律师进行了积极的回应,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城镇标准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时应承担受害人配偶10%的生活扶养费,全部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60302.24元,保险公司总共要赔偿受害人家属534397.22元。

    ■律师说法

    (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利平)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本案的一大焦点,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受害人的父母、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二部分为受害人的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于第一部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受害人的父母均已超过60周岁,受害人的女儿未满18周岁,但因为其户口性质均为农村户口,是否有权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律师翻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发现,当中提到,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律师把相关文件复印件提交给法官,最终争取到了按城镇居民标准定下的赔偿金额。

    而对于第二部分,运输队与保险公司一方提出,死者配偶仅四十多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属于被抚养人。对此承办律师指出,死者配偶的《残疾证》表明,其属于四级伤残,而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身体状况为双侧骨骨头坏死,这必然对其劳动能力产生深远影响,并出具了历年病例、低保困难户证明、无其它生活来源证明等证据。

    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0条规定,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可见,受害人的配偶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有权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

    整理/郭炜 通讯员 陈翠君  刘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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