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不是一句空泛的口号,而是一个得到法律维护的原则,然而在现实中,有人借钱后,法院却判不用还款,真有这种“好事”?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就知道了。 ■案例回放赌徒借债不还债主诉上法院 廖某与符某在一朋友家参与赌博。廖某将自已所带现金输掉。为了将输掉的钱赢回来,廖某通过李某周旋,向符某借款2万元,廖某与符某订下由李某收取赌债后再交给符某的口头约定。 结果廖某的运气不好,向符某所借的2万元又输掉了。因多次追讨未果,符某召集数人到廖某家追债,打坏廖某家里部分物品,迫使廖某立下欠款2万元的借据。2004年5月19日,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廖某还款2万元,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 ■律师分析“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世彬) 有了廖某写下的借据,是否表示法院就会支持符某的主张?显然并非如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明文规定,禁止赌博。在本案中,符某与廖某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因其违反了禁止赌博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产生债务的法律效力,由于赌债并不是法律上的债务,赢家无请求“赌债”的权利,输家无清偿“赌债”的义务。 整理/郭炜 通讯员 陈翠君 林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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