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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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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证据”能否作公证?

    ■案例

    前段时间,一名中年女士走进公证处,要求把她跟老公在微信上的聊天记录公证一下。这两年,背着另一半来做这样的证据保全公证的市民并不少见,目的是保留一份“出轨证据”,以备日后不时之需。

    通过与当事人的交谈,公证员得知,该女士的丈夫是一家企业的业务骨干,驻点外地,两人结婚时间不长,孩子尚幼。前段时间女方发现男方在外面有了情人,收集到初步证据后,女方在微信上跟男方摊了牌,提出离婚。男方当即认错了,拼命道歉,希望女方看在孩子的分上不要分手,他会跟情人一刀两断。“跪求原谅”到最后,女方态度有所缓和。

    保全阶段,女士从包里掏出了自己的手机,交给公证员。公证员例行检查了手机的外观、版本、序列号,确认手机中使用的SIM卡是该女士实名注册。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该女士以密码方式登录了自己的微信号。在公证员核实了聊天双方的基本信息后,该女士开始一帧一帧地截屏,一共截了50帧左右,每一帧公证员都进行了拍摄。截屏期间,公证员对女士进行取证技术辅导,对所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具体细节内容,该女士没有做任何过多的说明和解释。

    ■公证员提醒

    是不是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做这样一份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员提醒,做这类公证有个前提条件是,必须是本人的手机,本人的微信账号。如果申请人独自一人拿着老公的手机过来,要求公证老公和‘小三’的出轨聊天记录、照片等,公证员肯定会拒绝。同时要注意的是,不能为了曝光对方的不忠诚行为,而将这份公证书晒至网上。否则,如果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失实,则可能构成对配偶名誉权的侵犯,即便微信聊天内容是真实的,也有可能侵犯到配偶隐私。

    ■法苑

    婚外情引发离婚诉讼:电子信息证据公证发挥作用

    李某与赵某原是夫妻,一起开设了四家公司,为工作需要,妻子赵某注册了主邮箱,丈夫李某后注册了关联邮箱。2012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妻子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李某向上海市某公证处申请对关联邮箱内的电子数据信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出具了三份公证书,公证书中显示所公证的关联邮箱中含有赵某的照片、身份证、驾驶证信息、工作邮件等内容。李某将公证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用于证明妻子赵某有婚外情。

    离婚诉讼中,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公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赵某与婚外异性关系密切,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且受到良好教育,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随丈夫李某共同生活。

    赵某认为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对关联邮箱中的绝大部分涉及自己个人隐私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公证,自己多次试图与公证处协商,希望撤销相关公证书,但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公证处的行为直接造成自己对婚姻生活失望,身体不适,并就精神方面接受治疗,间接造成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孩子随其父亲共同生活的损害后果。她以公证处的行为侵害了通信秘密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为由,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公证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公证处则认为,公证处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考虑到可能涉及赵女士的隐私,所以没有将公证书直接交给赵女士的丈夫李某,而是在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持法院调查令的情况下,将密封的公证书交给委托代理人,并在信封外标注由法官亲启。公证书只是揭示了客观事实,并没有改变真实情况,所以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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