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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考核前离职能有年终奖吗?

来源:珠江时报2022年01月21日    

    职场中,企业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留住人才,一般会在年终发放年终奖。那么,劳动者什么情况能主张年终奖,年底考核前离职的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年终奖?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狮山分局邀请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案释法,进行劳动普法。

    案情回顾

    赵某原为某科技公司的员工,于某年3月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此外,该公司向赵某发送了《任职邀请函》,载明:聘用职位、薪酬结构、固定工资金额及年终绩效奖金(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当年7月,赵某因个人原因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离职后,赵某要求公司按在职时间比例发放年终奖金30988.5元。公司以赵某离职且在岗时间不足四个月且其提前离职没有考核资格为由,拒绝向赵某支付年终绩效奖金。赵某据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了赵某的仲裁申请。赵某不服,据此提起诉讼。

    审理裁判

    本案诉至法院后,经历一审、二审及再审三个诉讼程序,且结果均不相同。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可自行制定绩效奖金考核方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以及发放的金额,认定赵某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驳回其诉请。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与赵某在任职邀请函中载明了年终奖的发放标准,且赵某符合上半年绩效考核范围,根据国家法定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21.75天计算实际工作天数82天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应向赵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年终奖21866.7元。再审法院对二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向赵某支付年终奖予以确认,但对应付年终奖的金额计算方法予以了纠正,认为应按任职期间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进行计算,改判公司应向赵某支付年终绩效奖30988.5元,支持了赵某的诉请请求。

    ◎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文浩:

    律师点评

    年终奖发放依据由劳动合同等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相关规定,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考核的员工不发、少发或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并无强制性义务为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在实践中,年终奖的发放依据通常有以下三种:一是劳动合同约定;二是规章制度规定;三是无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结合员工的表现、公司经营业绩,自行决定各员工最终的年终奖发放金额。年终奖是否发放应遵循“约定优先”及“公平合理”两个原则。若劳动合同未约定或规章制度未规定年终奖的,则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

    从上述法律条款并结合上述判决案例可知,对于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的,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对符合考核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年终绩效奖;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考核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不利后果,应认定符合发放条件,不得以劳动者年终考核前离职为由拒不支付年终绩效奖。此外,对年终考核前离职的,工作期间符合考核标准的员工,应按纳入考核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并以约定的年终奖金额为基数计算应付年终奖。

    文/珠江时报记者马一右通讯员黄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