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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篇——

房屋空置业主也应交物业费

来源:西樵社区报2020年10月15日    

案情回顾:

张先生在南海桂城某物业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收楼后两年多未装修。物业公司多次催缴物业服务费未果后诉至法院。不料反被张先生以“房屋空置、未居住使用,物业收费不合理”为由投诉到12345。

部门说法: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结合本案例,业主张先生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仍然在运行、使用中,需要物业服务公司维持、维修和保养,已达到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因此业主应当在购买房屋办理登记过户或实际交付以后,无论住与不住,都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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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