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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朋友身亡该赔多少?独子工地坠落身亡家属如何协商赔偿?

来源:罗村社区2020年12月11日    

司机酒后驾驶摩托车送朋友回家,途中发生意外,导致朋友重伤不治,交警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受害者家庭如何争取赔偿?两个素有交情的家庭怎样才能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回放

2014年10月的一个晚上,一辆摩托车突然撞上路边的大树,造成驾驶人邓某轻伤,乘客王某飞离摩托车几米落地重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第一时间对邓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认定邓某血液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其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随后南海公安分局当即刑事扣留邓某,并以交通肇事罪报区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南海区交警大队亦对事故各方出具认定书,认定邓某负全部责任,乘客王某无责任。据了解,邓某与王某是好朋友,当晚一起吃饭,两人都喝了很多酒,饭后邓某驾驶自有无牌摩托车送王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酿成惨剧。

律师调解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属要求邓某及其父母赔偿38万元,但邓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邓某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其父母表示无法支付这样的巨额赔偿。由于双方家庭平时都有交情,而且两个家庭经济都非常困难,所以双方均希望到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邓某所在社区的驻村律师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

在交谈时,律师首先向受害者家属详细分析案情,认真解答受害者家属提出的问题,并向其提出如下建议:

确定赔偿标准。由于王某是外省农民,在南海居住未满一年,又无固定收入,其赔偿标准只能适用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标准,不能参照佛山

居民的标准。因此,王某的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大约为20万元。

建议适当降低赔偿金的数额。考虑到邓某名下基本没有财产,而且他已成年,其父母并没有赔偿义务。即使王某的家属通过法院诉讼胜诉后也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而且邓某的家庭确实经济很困难,即使其父母愿意支付赔偿也确实负担不起。

在律师调解下,双方家属都较理性对待,最终达成和解方案:邓某的父母负担王某的抢救费、丧葬费,然后一次性赔偿王某的家属10万元,了结此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邓某的父母迅速支付赔偿款,王某的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最终邓某获得法院轻判。

●拍案说法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担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

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法院主要的审批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现行的法律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命不同价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城镇居民的赔偿金额是农民居民的赔偿金额的两倍。

家中独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从高处跌落,送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情绪激动,召集大群亲友讨赔偿,与工地负责方发生纠纷。后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介入,并借助驻村律师的努力,成功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死者亲属获一次性赔偿80万元。

案件回放

“刘大婶,您儿子出事了”。急促的呼喊声让正在为工人准备午饭的刘云慌了神,她赶紧放下手中的饭勺子。才刚走出厨房门口,她就看见了一脸忧心忡忡的丈夫李明,还有刚刚急得嚷嚷叫的老乡兼工友老林。

三人赶往医院的路上,刘云获知,早上儿子在工地干活时意外从高处跌落,现在医院抢救。来自广西的刘云一家5年前来到佛山工作,一直在建筑工地打散工。今年25岁的儿子李志是家中独子,平日夫妇俩对他宠爱有加,近期还商量着为他物色对象,组建家庭。儿子突然出意外的消息,让夫妻俩手足无措。

当日下午4时,李志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夹杂着悲伤与愤怒的心情,夫妇俩叫上十多名亲友,到儿子出事的工地,要求负责人赔偿。当时,夫妇俩在亲友的建议下,开出了200万元赔偿金额。“我们确实有责任,但200万元赔偿金额太高,我们给不出来。”工地承包商吴荣表示,无法接受这么巨额的赔偿金,双方就事故的赔偿问题产生了矛盾。

律师调解

为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介入,首先是做好李志亲属的安抚工作,要求吴荣积极承担亲属的交通、餐饮费用,缓解双方矛盾。随后,调委会与驻村律师交换意见后,分别为事故双方分析法律责任,并且提供专业的解决意见。

“雇员死亡赔偿与工伤死亡赔偿有相似性,可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死亡赔偿标

准。”律师建议。经过耐心的调解,刘云夫妇俩同意降低赔偿金,以80万元的数额与吴荣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夫妇俩与吴荣签署了调解协议,以当场履行的方式了结该案,成功调解了纠纷。

从事发到成功调解前后只用了3天,而刘云夫妇也在数天后收到了80万元的赔偿款。

●拍案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收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生事故

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工地的雇员遭遇意外伤亡,可通过司法程序,申请工伤赔偿。由于工地承包者经常将工地拆分,再转承包给不同的施工队,层层分包。因此,工地承包商往往不是实际施工方,劳佣关系不规范,不属于正常的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意外死亡,最佳的解决方法是亲属第一时间与实际施工方协商赔偿事项。若双方不能谈妥,就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