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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篇——

手机三包期内换机须为新机

来源:罗村社区2020年09月11日    

南海普法

南海市场监管

■案情回顾

段小姐于3月6日在商家店铺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3月25日手机屏幕出现花屏问题,便到商家店铺更换了一台手机。4月2日更换的手机屏幕又出现同样问题,检查的时候发现更换的手机为二手手机,段小姐要求商家退款,商家拒绝,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段小姐致电12345热线,希望有关部门介入协调,要求商家退款处理。

■部门说法

消费者第一次购机时,因为手机屏幕出现质量问题,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

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本案中,段小姐购买手机到出现问题寻找商家协商虽然已经超过15天,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商家可以选择予以保修,但商家选择了为段小姐更换同型号的机子,可视为商家在手机三包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宽于期限的承诺,自行作出的承诺必须高于三包标准,故商家给消费者更换的机子必须为新机。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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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