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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篇——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

来源:桂城社区周刊2022年10月19日    

南海普法

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反对。结婚3年后,刘某患上精神病,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不久后,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以父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法院是否会受理小刘的诉讼?刘某的财产又该由谁保管?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刘某患有精神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某作为刘某的配偶,系他的第一顺序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刘某的财产应由她来保管。通常第一顺序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就不应担任监护人,作为儿子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刘某被周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变更监护的理由。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非由当事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便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当受理。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