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及婚生子有权分割农村自建房
来源:丹灶有为周报2022年03月10日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王某与潘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随后王某户籍迁入丈夫潘某家。2005年,双方生育一子。由于潘某婚后嗜赌成性,欠下大笔债务,且经常对王某进行家暴。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抚养权归王某,并对农村自建房进行分割及单独立户。
潘某认为,自建房是以其父母的名字进行批地建房的,王某无权进行分割;王某则表示,原来的房屋只有两层楼,婚后自己出钱进行翻建、加层为三层楼房屋,因此自己和儿子有权进行分割。王某及其儿子有权分割自建房吗?
部门说法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当初该自建房虽为潘某其父母的名义进行批地建房,原来的房屋也只有两层楼,但在婚后王某出资进行翻建、加层为三层楼房屋,此时王某和儿子均户口在册,同时也作为申请建房户口人员之一,王某和儿子有权分割该自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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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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