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
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公民失踪?
■现实困惑
李某想做个体运输行业,于是在2010年3月筹借3万元买了辆运输车。可李某不知什么原因于2011年离家出走,债主们知道后怕自己的钱无法要回,纷纷去李家讨债。李某的妻子王某为了还债打算变卖运输车。2011年9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那么王某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吗?
律师说法
王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由此可见,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三条:(一)须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得不到公民的消息之日算起。(二)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三)须经人民法院宣告。本案中李某2011年离家出走,也即是说从2011年开始计算,至2013年其妻王某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所以,王某于2011年9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代管人可以变卖失踪人的财产吗?
■现实困惑
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抚养年仅7岁的儿子。王某在一次进深山打猎后一去不归。两年后,王某的弟弟在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为失踪人后,依法代管了王某的财产,王某儿子也由其抚养。后来,王某的弟弟由于无力负担王某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便将王某的房子卖掉,用来维持王某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及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对此,王某的亲属意见很大,认为王某的弟弟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王某的弟弟能否变卖他的房产用于日常开销?
律师说法
王某的弟弟为王某儿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变卖其财产是合法的,只是不应该将变卖的财产作为一家人的生活开销。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是指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在本案中,王某的弟弟因无力负担王某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变卖其房产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将钱作为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则于法无据。
宣告失踪的日期从哪天开始计算?
■现实困惑
船运公司职员小马2009年6月21日在出海途中遭遇大风,不幸翻落水中,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小马的妻子小玲想申请宣告小马失踪,那么最早从何时可以申请宣告小马失踪呢?
律师说法
小玲最早可以在2011年6月22日
申请宣告小马失踪。小马本来属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应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但我国法律规定,期间计算开始的当天不计入期间内。所以本案申请宣告失踪两年期间应为2009年6月22日至2011年6月21日,即6月21日为期满的最后一天。因此小玲最早应在期满后的第二天申请宣告小马失踪。
被宣告死亡后“复活”,婚姻关系可以恢复吗?
■现实困惑
张某于5年前离家后一直没有音信,他的妻子于某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后就回娘家居住,一直没有再嫁人。突然有一天,张某又回到家中,并找到于某让她回家。于某拒绝,于某认为张某被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夫妻关系自然就不存在了,不同意跟张某回去;而张某认为于某是自己的合法妻子,他们并没有离婚,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张某的想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张某的想法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就此而言,于某认为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已不存在是正确的。但是法律又规定在原配偶尚未再婚的情况下,被宣告人被撤销死亡宣告后,两者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那么他与于某的婚姻关系也就自动恢复。那么,于某在不能简单地以张某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就自动消灭为由拒绝恢复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但是张某被宣告死亡后于某改嫁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张某与于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吗?
■现实困惑
2013年8月,富商张某因患脑血栓不能在继续工作,张某将产业交给了专业的职业经理人进行打理。尽管通过治疗,张某身体得到了迅速的恢复,但是张某的衣食起居还是需要有专人照顾。由于张某的儿子工作太忙,没时间照顾父亲,于是,张某通过家政公司聘请了一位专业的保姆李某打点自己的生活。李某对张某的照顾无微不至。经过李某数月的细心照顾,张某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好,张某对李某也产生了极大的信任。为了感激李某的陪伴和照顾,张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下了遗嘱,在死后将自己产业的一半赠予李某。
2014年2月,张某突发脑溢血死亡。张某的律师拿出了遗嘱,但张某的儿子认为这张遗嘱是父亲在张某胁迫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写的,肯定不是父亲真实意思的表达,遗嘱是无效的。张某财产的继承应该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继承,而不是根据遗嘱分割遗产。
那么,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继承采取遗嘱继承优先还是法定继承优先呢?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在立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应遵循的优先顺序问题。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物的嘱咐和嘱托,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张某病后得到了李某全心全意的照料,为了表达对李某的感激,张某立下了让李某继承其一半产业的遗嘱。这份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可以由律师作证,认证这份遗嘱是张某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不存在张某儿子臆断的情况。在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分割继承遗产首先要尊重公民生前的个人意志,应当满足公民生前的愿望,即遗嘱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所以,本案中根据张某生前的遗嘱,李某享有继承张某一半产业权利,生育财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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