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工无证上岗企业被处罚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2日,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通风设备厂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有一名临时工未持有效证件从事氩气气体保护焊焊接的特种作业。经查,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1万元的罚款。
■部门提醒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像常见的电工、焊工以及在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
的作业等都属于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确保具备专业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企业应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杜绝无证上岗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