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广湛高铁和广州站至广州南站联络线铁路工程黄岐东秀段成片征收回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南府〔2025〕17号

附件2 广湛高铁和广州站至广州南站联络线铁路工程黄岐东秀段成片征收回迁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
为顺利推进广湛高铁和广州站至广州南站联络线铁路工程黄岐东秀段成片征收回迁项目的建设工作,完善周边交通配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湛高铁和广州站至广州南站联络线铁路工程黄岐东秀段成片征收回迁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广湛高铁和广州站至广州南站联络线铁路工程黄岐东秀段成片征收回迁项目的建设。
二、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征收范围:广湛高铁和广州站至广州南站联络线铁路工程黄岐东秀段成片征收回迁项目用地范围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征收范围详见本决定附件2。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本项目的征收部门为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
(一)《广湛高铁和广州站至广州南站联络线铁路工程黄岐东秀段成片征收回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上述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二)征收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奖励。
六、征收实施
(一)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与搬迁时间。
(二)该项目征收搬迁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具体房屋的搬迁期限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迟于上述搬迁期限。
(三)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或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南海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
如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确定补偿方式或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原则上视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所附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权利救济: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法律后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南海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信息公开:被征收人可向大沥镇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振兴路54号大沥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1楼,联系人:陈啟湛,电话:0757-85562289)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有关事项。本公告及附件内容同步在南海区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公告、公示”栏目公示,网址如下:http://www.nanhai.gov.cn/gkmlpt/policy#1976。
附件:1.广湛高铁和广州站至广州南站联络线铁路工程黄岐东秀段成片征收回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广湛高铁和广州站至广州南站联络线铁路工程黄岐东秀段成片征收回迁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附件1广湛高铁和广州站至广州南站联络线铁路工程黄岐东秀段成片征收回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广佛主城融合发展,优化广佛新城总体空间格局,推动南海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保障广湛高铁和广州站至广州南站联络线铁路工程、项目范围内规划市政道路、公园绿化、水体、学校等基础设施及回迁安置提供所需用地,现启动广湛高铁和广州站至广州南站联络线铁路工程黄岐东秀段成片征收回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大沥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广湛高铁和广州站至广州南站联络线铁路工程黄岐东秀段成片征收回迁项目用地范围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2,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二、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项目的征收部门为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委托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补偿方式及签约、搬迁期限(一)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自愿选择上述任意一种补偿方式,不得同时选择上述两种补偿方式。
(二)签约、搬迁期限
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三)如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确定补偿方式或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视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但如属被征收人不明确或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原则上视为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四、房屋分类及面积、用途核定(一)房屋的分类
1.有证房屋是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统称房屋权属证)的房屋。
2.历史房屋是指在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统称土地权属证)的土地上建成,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的房屋。
(二)房屋面积、用途的核定
1.原则上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等以房屋权属证记载作为认定的依据;
2.若对房屋权属证记载的面积、结构等有异议的,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以实际测绘的面积、结构作为认定的依据;
3.属于本方案补偿对象,没有房屋权属证的,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以实际测绘的面积、结构作为认定的依据。
4.房屋对应的土地用途以房屋权属证或土地登记用途为准。
五、被征收人的核定
(一)被征收人的核定原则上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核定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如土地权属证和房屋权属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核定土地、房屋权属证记载的权利人共同为被征收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死亡的,核定继承公证书或法定生效文书等确定的合法继承人为被征收人。
(二)在征收补偿实施过程中经核定的被征收人死亡的,应参照前款要求对被征收人进行重新核定。
六、补偿安置条件
房屋层数≤5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8.5米、首层高度不超过5.5米且夹层面积不超建筑物基底面积2/3为合规建筑面积,可按本方案标准计算产权调换房面积以及搬迁、临时安置租金、奖励等补偿;超出部分不作产权调换,只按建安成本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七、征收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1)房屋主体价值补偿:以被征收房屋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偿。有证房屋(或有房屋权属证部分面积)按重置价评估补偿,历史房屋(或无房屋权属证部分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评估补偿。
国有划拨性质的房屋应当扣除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所需缴纳的出让金,出让金依据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执行。
(2)房屋基本装修补偿:以被征收房屋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重置价给予补偿。
2.房屋附属物和其他构筑物补偿
(1)房屋附属物指附属于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或相关临时设施。
(2)构筑物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比如房屋主体建筑以外的室外棚架、水井、水池、化粪池、围墙、水泥地面、棚架等。
(3)房屋附属物、其他构筑物和特殊设备等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的价值予以补偿。
3.搬迁补偿
(1)搬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证载面积或合规建筑面积计算,按2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无地上建筑物的不计算搬迁补偿。
(2)房屋附属设施搬迁补偿:水表、电表、有线电视、有线电话、互联网、空调等房屋设施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4.货币补偿支付方式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房产权属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二)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1.产权调换房面积计算标准
本方案所称产权调换房是指根据被征收人选择,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房产。
(1)被征收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以下之一计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计算所得产权调换房面积为套内面积。
①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面积或经核定的合规建筑面积1:1计算产权调换房面积。
②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证载面积1:3计算产权调换房面积。
(2)已完成房屋报建手续,且原房屋未拆除或在建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以经批准的房屋报建面积1:1计算产权调换房面积,同时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按2200元/平方米标准向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经批准的房屋报建面积与报建前房屋建筑面积或已建成部分建筑面积差额部分的建筑成本。房屋装修补偿、房屋附属物和其他构筑物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租金补偿、回迁安置履约金以报建前房屋建筑面积或已建成部分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3)已完成房屋报建手续,且已建成房屋总建筑面积大于经批准的房屋报建面积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以经批准的房屋报建面积1:1计算产权调换房面积,
房屋装修补偿、房屋附属物和其他构筑物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租金补偿、回迁安置履约金可以经批准的房屋报建面积为计算依据。
2.产权调换房户型选取原则
(1)产权调换房户型选取按照“面积相近”原则,被征收人取得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原则上应全部用于选取产权调换房户型。
(2)被征收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自由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取得小汽车停车位。
①原则上每套产权调换房可按12万元/个的标准向征收实施单位认购一个小汽车停车位。
②原则上每套产权调换房可按10平方米产权调换房面积(套内)置换一个小汽车停车位。
(3)被征收人申报产权调换房户型总面积(含扣减换购车位面积)与可申报产权调换房总面积的差值不得大于20平方米(含本数)。
(4)关于产权调换房的户型选取最终按照征收实施单位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3.回迁安置履约金
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面积或经核定的合规建筑面积,有房屋权属证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无房屋权属证部分按27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回迁安置履约金,被征收人应根据征收实施单位通知按照产权调换房建设进度分期原额退回。
4.产权调换房基本情况
(1)产权调换房地址:产权调换房位于广湛高速铁路(广茂铁路主线)以东、广茂铁路支线以北、广州佛山两市市界以西地块内的产权调换房。
(2)产权调换房为新建房产,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
(3)产权调换房预计交付时间为2027年8月30日前。
5.产权调换房面积结算
被征收人实际取得的产权调换房总套内面积与补偿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面积无差异的,被征收人无需额外付款;存在差异的,则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结算款给征收实施单位,不足面积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相应结算款给被征收人。结算款按区政府批准的产权调换房建安成本价乘以差异面积计算。
6.房屋产权调换其他项目补偿(1)房屋基本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以下之一计算房屋基本装修补偿:
①产权调换房毛坯交付。以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重置价给予补偿。
②产权调换房装修交付。A.对于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面积或合规建筑面积以内部分的房屋装修,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重置价值超过产权调换房装修标准(600元/平方米)的,按评估重置价与产权调换房装修标准的差额支付相应补偿;低于产权调换房装修标准(600元/平方米)的,不另作补偿,也不另外收取产权调换房装修费用。B.若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权属证载面积(或合规建筑面积)的,则对于超出屋权属证载面积(或合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的装修,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重置价给予补偿。
(2)房屋附属物和其他构筑物补偿
房屋附属物指附属于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或相关临时设施。
构筑物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
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比如房屋主体建筑以外的室外棚架、水井、水池、化粪池、围墙、水泥地面、棚架等。
房屋附属物、其他构筑物和特殊设备等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评估的价值予以补偿。
(3)搬迁补偿
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面积或经核定的合规建筑面积按2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补偿。无地上建筑物的不计算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补偿。
房屋附属设施搬迁补偿:水表、电表、有线电视、有线电话、互联网、空调等房屋附属设施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搬入产权调换房的搬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面积或经核定的合规建筑面积按2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补偿。无地上建筑物的不计算搬入产权调换房的搬迁补偿。
(4)临时安置租金补偿
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证载面积或经核定的合规建筑面积计算,以每月30元/平方米为标准给予临时安置租金补偿,从被征收房屋移交当月起支付至产权调换房交付当月止,临时安置租金补偿首次一次性支付2年。若因被征收人经通知但因自身原因拒不接收产权调换房的,则临时安置租金补偿支付至产权调换房通知交付当月止。
产权调换房3年后仍未交付使用的(不可抗力除外),征收实施单位从逾期之日起以上述临时安置租金补偿标准的1.1倍(即每月33元/平方米)计算继续支付至产权调换房交付当月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毛坯交付的,征收实施单位除按本款上述标准、规则支付临时安置租金外,另按产权调换房通知交付当月的临时安置租金补偿标准,从通知交付当月起一次性计算支付6个月产权调换房装修期的临时安置租金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款除首次外,其他部分每半年支付一次,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当期临时安置补偿款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前完成下一期临时安置补偿款的支付。产权调换房通知交付时,被征收人应当对提前收取且超出临时安置期外部分临时安置补偿款进行退回结算,具体以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要求执行。临时安置租金补偿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无建筑物不计算临时安置租金补偿。
7.房屋产权调换其他项目补偿的支付方式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房产权属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补助款及履约金给被征收人。
八、奖励办法(一)奖励标准
征收实施单位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1.对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按时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之一计算按时签约奖励:
(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面积或经核定的合规建筑面积,按4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按时签约奖励;
(2)以土地权属证证载面积,按4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按时签约奖励。
2.对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并签订《移交确认书》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按时移交奖励,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之一计算按时移交奖励:
(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面积或经核定的合规建筑面积,按3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按时签约奖励;
(2)以土地权属证证载面积,按3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按时签约奖励。
3.对符合获得按时移交奖励条件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过渡期租金奖励。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证载面积或经核定的合规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30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过渡期租金奖励。无地上建筑物的不给予过渡期租金奖励。
4.对符合获得按时移交奖励条件且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物业管理补助奖励。以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面积,按1元/月/平方米标准一次性计算15年物业管理费补助奖励。
(二)奖励款支付方式
本方案第八条第(一)款下奖励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并签订《移交确认书》,且完成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注销手续之日起30日内支付。
(三)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或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一律不予以奖励。
九、办证及办证费用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将产权调换房产权证办至被征收人或其确认直系亲属名下,办证费用、物业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含面积差异部分)。
十、产权调换房物业管理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交付使用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筹管理。入住使用产权调换房的被征收人享受并承担该小区其他住户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对签约期限内未能就征收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一)关于本方案所涉的产权调换实施细则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行制定实施。
(二)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抵押权人、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项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置进行约定。抵押权人可对抵押房屋的补偿款项或产权调换房屋主张权利。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本方案实施征收补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评估、测绘机构的选定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被征收人对补偿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处理。
(五)涉及产权调换房屋分配、交付、产权证办理等具体实施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六)本方案由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广湛高铁和广州站至广州南站联络线铁路工程黄岐东秀段成片征收回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