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红包”能代替加班费吗?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随着春节假期结束,“打工人”也陆续返工开始新一年的奋斗,不少企业会向员工派送“开工红包”,以此讨个开门红的彩头。有“打工人”就收到了“特别定制版”的“开工红包”。
“小许,辛苦你新年回来加班,给你多发个‘开工红包’。”春节后返工第一天,小许收到了老板给的“开工红包”后,开心地与朋友小罗分享。小罗听后不禁调侃小许,新年加班费肯定比这个“开工红包”要多更多吧!
“老板一直没提过加班费。”小许告诉小罗,凡是加班的人,老板在节后返工第一天都发了2个‘开工红包’,金额也不算高,不知道这是不是当作加班费了。“‘开工红包’怎么能算加班费呢?”小罗一言惊醒小许,“开工红包”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部门说法
“开工红包”实质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性质上更类似于奖金,只能算作老板对员工的一种嘉奖,是一种福利。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发开“工红包(利是)”来代替个人工资或者加班费。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法定假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三倍工资;其他的周末休息日及调休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一方面要保留好加班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考勤表、加班通知书或公告、工资条、工作记录、工作成果以及劳动合同等,另一方面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热线12333、司法部门热线12348、工会组织热线12351维权。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及补偿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