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发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3年3月入职A公司,该公司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负责B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李某被A公司派遣至B小区担任保安,上班时间从7时至19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亦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同年4月底一天中午,李某不幸在工作期间突发心梗不幸身亡。
A公司和李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不影响这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李某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本案中,人社局认定李某的死亡属于工伤,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须向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律师说法
本案承办律师、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梓文提醒,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予以视同为工伤。
蓝梓文建议,劳动者受伤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因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自行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未向员工提供劳动合同)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劳动者应提供工作证、招聘登记表、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劳动关系的存在。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