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溺亡同行人须担责吗?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某天傍晚,14岁的小明骑摩托车载着13岁的小浩前往由镇政府管理的水库游泳。小浩不会游泳,小明让小浩在浅水区玩,不要去深处。随后,小明自行向深水区游去,待他游回岸边时,发现小浩的衣物都在,但人却不见了,疑似溺水,他马上打电话报警。小浩的尸体在第二天被发现。
小浩的父母认为小浩的死亡与小明及其父母、镇政府存在一定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定由小明及其父母承担10%的赔偿责任,镇政府无需承担责任。
■部门说法
经查明,镇政府有要求各村(社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定时对水库组织巡查,同时在水库设置了“水库水深禁止游泳”警示牌,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因此对小浩的溺水身亡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溺亡的小浩13岁,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程度已能够认识到水库游泳的危险性,但小浩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违反禁令下水游泳,对自身溺水死亡的后果存在明显过错。小浩的父母依法对其具有监护责任,放任小浩外出游泳,并未进行及时有效的管教,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明作为带路人,骑摩托车搭载小浩一同到达游泳地点,他们互相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力所能及范围内的救助义务。小明在未完全确保小浩安全的情况下和小浩分开游泳,对其溺水具有一定过错。小明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明的父母作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