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矫对象保外就医病愈后需服满刑期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陆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由于他身患重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判决机关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为两年。一年后,经司法鉴定,陆某身体情况改善,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由于其刑期未满,依法进行收监执行。
■部门说法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在社区矫正执行中,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迅速向原决定机关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本案中,陆某身体健康情况改善后,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符合收监执行条件,因此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依法进行收监执行,继续要以监狱生涯惩戒他曾犯下的罪行,彰显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