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谁该担责?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小萌和小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某天,王老师带领幼儿园小朋友到户外活动,在排队的过程中,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小飞站在小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开始嬉闹,小萌背小飞玩耍时摔倒,导致小飞受伤。事故发生后,幼儿园老师送小飞到医院治疗。小飞住院两个月后痊愈出院。
小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小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其他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多次协商,但未果。小飞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小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如果将其监护权利、义务及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不能转移给学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学校未尽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并不免除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学生之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案例中,小萌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小飞的赔偿责任理应由小萌父母承担。如果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尽到相关职责,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责任。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