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买到翻新机获货款三倍赔偿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王某在许某经营的网上店铺,购买了2台某品牌手机,许某承诺手机系512GB版本的官方正品,只激活了官网联保时间,从未使用过。购机后,王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新手机偶有闪退现象,经专业机构检测和品牌官方序列号查询得知,2台手机原本为内存64GB版本,现内存均为512GB,充电次数也均超过200次,电池寿命均为96%。
王某与许某多次沟通退赔问题无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法院审判认为,王某与许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经调查,许某在售卖手机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王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王某在购机后一年内,要求退还货款,是合法撤销合同的行为。最终,法院予以支持王某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王某返还许某手机,许某退还王某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