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车间存放危化品企业被罚9万元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日前,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在辊涂车间内存放稀释剂1080kg、面漆18120kg、背漆1020kg。经现场抽样并送相应机构检测,上述物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的辊涂车间为生产车间,并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不等同一般物品,不能把危险化学品风险等同一般风险。各生产经营单位如未按照规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违反法律法规,将会面临大额行政处罚。如发生事故,涉嫌犯罪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预防第一。企业在日常生产中要树立防范意识,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使用的全流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