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农药产品要有经营许可证
南海普法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李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农药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海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李某作出了罚款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涉案农药、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提醒,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
从事农药经营需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在日常经营中要做到:
(1)进货把关,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2)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3)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4)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需专柜摆放,实名销售。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