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被告不在能判决离婚吗?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张某(女)与任某(男)结婚多年,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期间任某还有多次出轨行为。于是,张某于2021年3月提起离婚诉至法院,任某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张某撤诉后,任某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分居一年后,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庭审中被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张某还能顺利离婚吗?
部门说法
南海区妇联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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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