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最新规定
子女达18周岁可视为单独“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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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时报讯(记者/黄婷)近日,南海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规定》明确了“一户”的定义,以及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区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以户取得、户内共有”的方式分配使用。其中,夫妻与其未达到18周岁的子女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视为“一户”,子女达到18周岁后可视为单独“一户”。
达到18周岁的农村村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作为“户代表”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审查认定?区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村民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申请:“户”内在本村(社区)范围内无农村宅基地;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含征地拆迁)、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原农村宅基地已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在交回后“户”内没有其他农村宅基地。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新建住宅的,需先申请纳入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名录库,取得“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规定》对申请新改扩建住宅,明确要重新核定土地边界,规范新改扩建住宅特殊情形和限制条件。
对于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农村村民,还可以享受一项权利,比如申请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单家独院类型宅基地的资格;申购本村(社区)范围内村居社区公寓的资格;受让本村(社区)范围内宅基地及地
上房屋的资格;受让本镇(街道)范围内村居社区公寓的资格。
《规定》明确指出,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按本规定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须向镇(街道)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热点解读
哪些情况下,村民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户”内成员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已有农村宅基地(含已建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村居社区公寓)的
“户”内成员的父母、子女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存在“一户多宅”(含已建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村居社区公寓)行为的
“户”内成员自2018年2月26日之后以转让、赠与或者其他形式流转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村居社区公寓的“户”内成员将农村宅基地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自住用途的
“户”内成员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农村宅基地安排的
“户”内成员的原房屋位于征地拆迁范围,已签订拆迁回迁协议,根据拆迁协议应当拆除但原房屋并未全部拆除或者收回的
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