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区不可使用高污染燃料
违规将被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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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时报讯(记者/梁凤兴通讯员/王海)狮山镇加大对使用高污染燃料问题的查处力度。记者昨日从狮山镇生态环境部门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部门共立案查处涉嫌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案件14宗,拟处罚金额约50万元。
2022年1月5日,狮山镇生态环境部门在一次对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专项执法行动中,对大坑涌流域某村级工业区进行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违规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行为,涉事企业共3家,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狮山镇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部分企业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早在2021年8月3日,佛山市发布了《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明确,佛山市全市行政区域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还对禁燃区禁用燃料种类、管理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从2021年9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据了解,禁燃区是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地热能、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在此通告实施前,狮山镇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面排查。在每次执法行动中,对于“部分企业不知晓情况而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等问题,主要以政策宣贯、教育和责令改正等方法督促企业进行自改。
2022年以来,狮山镇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加强对镇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问题进行查处,结合水环境整治专项执法工作、涉VOCs重点“4+2”行业整治工作,对镇内涉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截至目前,共立案查处涉嫌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案件14宗,拟处罚金额约50万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